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协议 [ ] 号 甲 方: (用工单位 )
乙 方: (派遣人员) 居民身份证号码: 工号: 联系号码:
根据甲方与劳务派遣单位上海市司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 ] 号),甲乙双方就乙方被派遣到甲方工作的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一)甲方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书》的约定,依法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二)乙方在甲方与上海市司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约定的派遣期限内为甲方工作。 (三)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工作内容为 。 二、劳动纪律和工作要求 (一)甲方告知乙方劳动纪律和工作要求。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甲方的劳动纪律和与工作职责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程序将乙方退回: 1.甲乙双方派遣协议期满的; 2.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的; 3.被派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4.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中应有明确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的条款,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派遣人员); 6. 如发现冒名顶替或使用假的身份证和假的证明或发现简历和个人资料与事实不符合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 8.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患病或非因工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10.违反计划生育的; 11.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2.甲方与乙方订立派遣协议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派遣人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13.除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外,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有劳动关系,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14.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甲方统一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乙方的社会保险。乙方每月从甲方领取劳动报酬。 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一)甲方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乙方工伤、职业病、生育、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处理以及相关费用的实际承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五、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在乙方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外所签订的独立的附加协 议,非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未约定的其他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市相关政策执行。
用工单位(盖章): 派遣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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